事故时间:2023年03月22日 08时03分
事故地点:镇安-瑞丽(镇瑞线)K245+430米处
天气:晴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1、杨某茂,男,汉族,1959年10月19日出生,身份证记载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勐秀乡勐秀村公所高丽村,现住址为:瑞丽市勐秀乡勐秀村公所高丽村42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13,持档案号为:533*****3113的准驾“E”类机动车驾驶证,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系统查询该驾驶证为注销状态,联系电话:183****3124,事故发生时杨某茂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事故发生后提取杨某茂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结论为杨某茂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2、小某,男,傣族,1984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记载地址: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户弄村民委员会弄保小组,现住址为: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户弄村民委员会弄保小组,居民身份证号码:533************719,持档案号为:533*****5998的准驾“B2”类机动车驾驶证,联系电话:189****7288,事故发生时小某驾驶号牌为云E35965号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事故发生后对小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论为:0mg/100mL。
二、车辆情况
1、无牌二轮摩托车,车辆品牌型号为JJ-XY牌125型,黑色,车架号:LAZPCJL1XK3108197发动机号:1P53FM193108197该车实际所有人系杨某茂本人。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该车注册登记信息。
2、号牌为云E35965号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品牌型号为东风牌DFL5241CCQAX33型,该号牌登记注册所有人系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吕合镇回龙村委会下紫甸村二组居民周某兰。车辆状态为正常,该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11年05月10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05月31日,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
三、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G556国道K245+430米处(勐典路口),事故路段为国道。事故现场呈南北走向,南至瑞丽市方向,北至陇川县方向。现场道路中心漆划有中心虚线划分双侧车道,中心实线以东依次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西均依次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勐典村道。事故发生时为白天,天气晴天,视线一般,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现场道路为警示标志、标线、标牌及其他安全设施控制,现场勘查中未发现影响交通的其他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现场勘查及所获材料证实:2023年03月22日早晨08时许,杨某茂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XN04线由西向东行驶至G556线K245+430M (勐典村口),左转驶入G556线时,恰遇小某驾驶云E35965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G556线由北向南(陇川往瑞丽方向)行驶至此,两车在会车时相撞,造成杨某茂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图:证实事故现场情况;2、现场监控视频:证实事故发生过程;3、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受理情况;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勘查情况;4、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情况;5、询问笔录:证实事故情况;6、相关人员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件:证实相关人员的驾驶资质及身份情况;7、云南鉴识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云南鉴识[2023]毒检字第B377号)证实:杨某茂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8、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第01298号)证实:云E35965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转向系、制动系功能有效;9、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第01299号)证实:杨某茂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转向系、制动系,功能有效;10、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速到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速字第00491号)证实:云E35965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事故时行驶速度为73km/h。
根据所获证据材料及事故基本情况对事故的形成原因分析认为:造成此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系杨某茂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及违反标志、标线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造成此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系小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综上所述,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分析,对造成事故的过错分析:造成此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系杨某茂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及违反标志、标线规定。造成此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系小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杨某茂承担该事故同等责任,小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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