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5月06日,在瑞丽市麓川路玉瑞温泉花园酒店路段发生一起致一人重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现根据案件初步调查,对事故进行复盘,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05月06日晚上,李某帮饮酒(经在事故发生后提取李某帮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李某帮血液中定性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32.82mg/ml,已达醉酒驾车标准)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沿瑞丽市麓川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23时20分许,当李某帮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行驶至瑞丽市麓川路玉瑞温泉花园酒店路段,因操作不当未确保行车安全,致使李某帮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前部撞到白某啟停放在道路东侧路边悬挂云AA93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该车实际车牌号为云F6798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部,造成李某帮重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二、案件中涉及相关因素调查情况
(一)驾驶人情况
1、李某帮,男,汉族,1986年01月0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3************476,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德宏州潞西市风平镇那目村民委员会那目新寨小组,现住址:瑞丽市雅居乐小区6栋,家属联系电话:152****9455,事故发生时李某帮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经在事故发生后对提取李某帮的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测,检测结果为李某帮的血液定性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32.82mg/100mL。
2、白某啟,男,汉族,1967年11月0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3************736,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芒拉村民委员会贺闷一社,现住地址: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芒拉村民委员会贺闷一社16号,持档案号为533*****5746的准驾“B2”类机动车驾驶证,联系电话:139****5083,事故发生时悬挂云AA93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该车实际车牌号为云F6798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停放在事故现场东侧道路边。
(二)车辆情况
1、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车辆品牌型号为:台铃牌TDT5266Z型,车架号为:237422383118131,制造年月为:2023年03月,该车发生事故时使用人为:李某帮,使用性质为:非运营,截止事故认定之日该车相关人员未提供有效的车辆保险证明。
2、悬挂云AA93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该车实际车牌号为云F6798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GAX4D658B3038880,发动机号为:B1019267,车辆品牌型号为:东方牌DFL5241CCQAX33型,该车登记注册所有人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研和镇玉屏村委会关箐村的柳某芬,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2年09月10日,车辆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09月30日,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截止事故认定之日该车相关人员未提供有效的机动车保险证明。
(三)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瑞丽市麓川路玉瑞温泉花园酒店路段。瑞丽市麓川路属于瑞丽市城区道路,该道路过现场路段呈南北走向,南至瑞丽市姐告方向,北至瑞丽市勐卯大道方向,该路段为机非混合双向通行单车道,道路东西两侧为路沿流水石及人行道。事故发生时为晚上,该路段有路灯照明,天气晴,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该道路为禁令标志控制,现场勘查中未发现影响交通的其他情形。
(四)事故中当事人初查违法行为
根据调查:李某帮醉酒后驾驶未依法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
白某啟违反规定停车。
(五)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分析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受理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勘查情况;3、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情况;4、现场图:证实现场情况;5、当事人笔录:证实事故情况;6、证人证言:证实李某帮饮酒情况;7、事故现场监控视频资料:证实事故情况;8、相关人员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件:证实相关人员的驾驶资质及身份情况; 9、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检字第02007号):证实李某帮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车速不能计算;10、云南鉴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南鉴识[2023]毒鉴字第B615号):证实李某帮血液中定性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32.82mg/100ml; 11、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昆锦司[2023]法(物)鉴字第82号):证实貌某温国、貌某昂国是李某帮的生物学儿子;12、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昆锦司[2023]法(物)鉴字第84号):证实貌某温国、貌某昂国是莫某昂的生物学儿子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所获证据材料及事故基本情况对事故的形成原因分析认为: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系:李某帮醉酒后驾驶未依法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系:白某啟违反规定停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所获证据材料及事故基本情况对事故的形成原因分析认为: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系李某帮醉酒后驾驶未依法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系白某啟违反规定停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据此认定:李某帮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白某啟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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