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应急管理局

瑞丽市20250910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浏览量:90    作者: 日期:2026/3/17

2025年09月10日13时50分许,在瑞丽市辖区发生一起货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受伤,电动自行车乘客死亡,该案于2025年09月10日受理,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情况,查证了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查明了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查实了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具备了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条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情况

1、李某,男,汉族,1969年06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3************636,居民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勐卯镇莫里分场,持档案号为533******128的准驾A2D类机动车驾驶证,联系电话:158*****808。事故发生时李某驾驶云N09656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经在事故发生后,对李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0mg/l00ml。

2、林某佳,男,汉族,1975年08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16,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上林村,现住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银肯公园里,联系电话:136*****111。事故发生时林某佳驾驶云NL0729号电动自行车,经在事故发生后对林某佳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0mg/100ml。

3、林某涵,女,汉族,2014年12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50************38X,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上林村,现住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银肯公园里,林某涵林某佳女儿。事故发生时林某涵乘坐林某佳驾驶的云NL0729号电动自行车。

车辆情况

1、云N09656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品牌型号为:三一牌SYM5318GJB1BEV型,该车登记注册所有人为:登记地址为云南省德宏州芒市畹町镇长合公司的云南资水科技有限公司,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24年04月20日,车辆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04月30日,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

2、云NL0729号电动自行车,车辆品牌型号为:台铃牌TDT753Z型,该车登记注册所有人为:住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勐卯镇广拉路的吕凤,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24年10月28日,车辆查验有效期止:2034年10月28日,车架号为:346022350184146,电机号为:48V400W2RC506138,截止事故认定之日该车相关人员未提供有效地保险证明。

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瑞丽市广母路与人民路交叉口。瑞丽市广母路与人民路均为瑞丽市城区道路。瑞丽市广母路过现场路段呈东西走向,东至瑞丽市姐岗路方向,西至瑞丽市弄莫路方向,道路中心设有隔离栏及隔离花箱划分两侧道路,道路中心隔离栏及隔离花箱往南北方向依次为:机动车道、机非混合车道、人行道;其中在路口西侧广母路进入路口前,道路中心隔离栏以北行车道由南向北依次设置为直行左转车道、直行车道及右转车道,车道标线以东至路口处分别见漆划有停止线、二轮车辆等候区及人行横道;瑞丽市人民路过现场路段呈南北走向,南至瑞丽市勐卯大道方向,北至瑞丽市团结大沟方向,道路中心设有隔离花台划分两侧道路,道路中心隔离花台往东西方向依次为:机动车道、机非混合车道、人行道。事故发生时为白天,天气晴,视线良好,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该路段有标志、标线及红绿灯控制,现场勘查中未发现影响交通的其他情形。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09月10日下午,李某驾驶云N09656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瑞丽市广母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13时49分许,当李某驾驶云N09656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瑞丽市广母路与人民路交叉口时,因其行驶方向信号灯为红灯亮,其将车依次在直行停放等待信号灯放行,在李某停车等候过程中,林某佳驾驶云NL0729号电动自行车载其女儿林某涵沿瑞丽市广母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前方时,在直行车道与直行左转车道间超越停车等候车辆欲直行至路口处,13时50分许,广母路方向信号灯变为绿灯时,林某佳驾车行驶至云N09656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左侧位置,此时李某驾驶云N09656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起步行驶准备通过路口,两车行驶进入路口后,云NL0729号电动自行车驶至云N09656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前方,之后云N09656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左前部与云NL0729号电动自行车尾部相撞,电动自行车倒地后,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辗压倒地的林某涵,造成林某佳受伤,林某涵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现场勘查及调查确认,林某佳林某涵未戴安全头盔。

三、事故证据及原因分析

、事故证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受理情况;2、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情况;3、现场图:证实现场情况;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勘查情况;5、现场监控视频:证实事故发生情况;6、当事人笔录:证实事故情况;7、相关人员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件:证实相关人员的驾驶资质及身份情况;8、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云永司鉴2025法病鉴字第00120号:证实林某涵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腹腔开放性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9、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意见书云永司鉴2025交痕鉴字第01125、01126号证实云NL0729号电动自行车经检验,该车辆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零部件完好,连接牢靠,功能有效;云NL0729号电动自行车通过视频测算范围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8km/h;10、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意见书云永司鉴2025交痕鉴字第01127、01128号证实云N09656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经检验,该车辆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零部件完好,连接牢靠,功能有效;云N09656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通过视频测算范围时的行驶速度约为22km/h等证据予以证实。

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所获证据材料及事故基本情况对事故的形成原因分析认为: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系林某佳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未漆划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内行驶进未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且在遇前方停止信号红灯亮时未依次停放在停止线以外,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造成此事故的另一原因系李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通过有专门的二轮车辆等候区的路口处时,在起步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其车辆两侧情况,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林某佳驾驶电动自行车所载人员为未满十二周岁的学生,该行为不认定为不按规定载人。林某佳林某涵驾、乘电动自行车未戴安全头盔,该行为可能会在发生事故时加重人员伤害,但该行为无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林某涵死亡原因及林某佳受伤部位与是否佩戴安全头盔无因果关系,故不认定该行为系造成事故的原因。

四、适用法律 、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据此认定:李某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林某佳承担该事故同等责任,林某涵不承担该事故责任。

 

 

瑞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O二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