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6月14日14时15分许,在瑞丽市辖区发生一起货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电动车驾驶人赛某死亡,该案于2025年06月14日受理,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情况,查证了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查明了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查实了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具备了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条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张某,男,汉族,1968年01月17日,身份证记载地址为:云南省德宏傣州瑞丽市金滇路,现住: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目脑路温馨小区,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33************210,联系电话:136*****885,持档案编号为:533******691,准驾车型为B2D类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张某驾驶云N08779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事故发生后对张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0mg/100ml。
2、赛某,男,缅甸傣族,2000年04月21日生,缅甸户口册记载地址为:缅甸掸邦南坎市曼昊村委户塞村,现住: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下弄安村,缅甸国民身份证号:13/N******177,亲属联系电话:183*****375,事故发生时赛某驾驶云NB7986号电动自行车。在事故发生后对赛某血液进行了乙醇含量检测,检验结果为赛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二)车辆情况
1、云N08779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品牌型号为:三一牌SYM5318GJBEV型,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姐相乡顺哈村委会广双村(赛静加油站旁)的云南锐海建材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12月31日,使用性质为货运,该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交强险保险终止日期为2025年12月06日,商业险保险终止日期为2025年12月06日。
2、云NB7986号电动自行车,车辆品牌型号为:晓牛牌,车架号
为:290122310100399,电机号:JY48V400W23107454,经查询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系统,发生事故的电动自行车信息与注册登记信息一致。该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瑞丽市勐卯街道办事处瑞宏路铺面的瑞丽市同辰电动车行。实际所有人系赛某。
(三)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瑞丽市广母路与广拉路交叉路口,现场两条道路均为一般城市道路,广母路过现场路段为东西走向,东至人民路方向,西至滇弄二村方向,广拉路过现场路段为南北走向,北至金泉路方向,南至勐卯大道方向。两条现场道路在进入路口前均设置有中心隔离花坛划分双侧车道,其中路口以东广母路一内里在进入路口前中心隔离花坛以北依次为车行道、虚线、车行道、路缘流水石及人行道,路口处未设置有信号灯。事故发生为白天,事故发生时天气晴,视线良好,路面为干燥沥青,现场道路为标线及其他安全设施控制。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06月14日下午,张某驾驶云N08779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人民路方向驶往滇弄二村方向。15时54分许,当张某驾车沿广母路中心隔离花坛北侧中间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广母路与广拉路交叉路口,在进入路口后,因其前方一辆微型货车减速呈缓行状态,张某驾车向其行驶方向右侧变道,此时,恰遇其右前方向同向行驶的、由赛某驾驶的云NB7986号电动自行车,因张某在变更车道时未注意观察其前方道路通行情况,致张某驾驶云N08779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前部与赛某驾驶云NB7986号电动自行车相撞,后赛某跌至道路,被云N08779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拖挂辗压,造成赛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现场勘查中未发现安全头盔。
三、事故证据及原因分析
(一)事故证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受理情
况;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证实现场情况;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勘查情况;4、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情况;5、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事故及事故发生前情况;6、相关人员车辆合格证复印件及查询件:证实相关人员的驾驶资质及身份情况;7、云南鉴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南鉴识[2025]毒鉴字第0136号)证实:送检赛某的血液(抗凝管编号为78722784)中定性检测未检测出乙醇;8、云南鉴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南鉴识[2025]病鉴字第00014号)证实:赛某符合2025年06月14日交通事故致胸腔损伤联合开放性腹部、盆部、会阴部损伤引发的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9、云南鉴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南鉴识[2025]物鉴字第6101号)证实:证实昂某为赛某的生物学母亲。10、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意见书(云永司鉴[2025]交痕鉴字第00796号):证实云N08779D号三一牌SYM5318GJB1BEV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经检验,该车辆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零部件完好,连接牢靠,功能有效;11、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意见书(云永司鉴[2025]交痕鉴字第00797号):证实云N08779D号三一牌SYM5318GJB1BEV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肇事前的行驶速度约为21km/h;12、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意见书(云永司鉴[2025]交痕鉴字第00798号):证实云NB7986号晓牛牌TDT036Z电动自行车经检验,该车辆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零部件完好,连接牢靠,功能有效;13、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意见书(云永司鉴[2025]交痕鉴字第00799号):证实云NB7986号晓牛牌TDT036Z电动自行车肇事前的行驶速度约为21km/h;14、现场道路视
频资料:证明事故发生情况。
(二)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所获证据材料及事故基本情况对事故的形成原因分析认为: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系张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未注意观察并确保安全,在向其右侧变道时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赛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与事故发生及其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张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赛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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