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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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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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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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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向申请人告知依法应当满足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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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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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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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692)4126767,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2号;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电话:(0692)4129426,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邮政编码:678600; 4.网站:瑞丽市公安局门户网站(http://ynxxgk.yn.gov.cn/M1/Index.aspx?int_DepartmentID=7581),电子邮箱:ynrlgaj@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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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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