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公安局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浏览量:11403    作者: 日期:2021/3/6

    基本代码:
    010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瑞丽市公安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发证的;
    2.除不可抗力外,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许可证件的;
    3.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7号,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室会议通过)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瑞丽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692)4126767,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2号;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电话:(0692)4129426,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瑞丽市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德宏州瑞丽市建设路6号,邮政编码:678600; 4.网站:瑞丽市公安局门户网站(http://ynxxgk.yn.gov.cn/M1/Index.aspx?int_DepartmentID=7581),电子邮箱:ynrlgaj@sina.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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