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申请领取瑞丽市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瑞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收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的单位。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五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主席令第57号修改)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版)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第七条 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正)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办理依据:《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版)、《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云南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全部条款。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网站(http://www.ynepb.gov.cn/)下载。
三、实施机关
(一)瑞丽市环境保护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范围
1.发证类别为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2.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按照首次(重新)申请领取、到期换证和变更瑞丽市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三种类型,提交有关符合《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许可条件的申请材料。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能提供予以许可条件的申请材料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情形。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一)首次(重新)申请领取瑞丽市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
1 |
瑞丽市危险废物收集经营申请材料(以下均为申请材料附件)及申请表(报送审批材料时提供) |
电子及纸质 |
2 |
申请人自备 |
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申请材料应当详实完整,便于审核。 |
|
2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纸质 |
2 |
||
|
3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试运行报告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监测报告及验收意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备案表。 |
纸质 |
2 |
||
|
4 |
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并提供运输工具的照片 |
纸质及电子 |
2 |
||
|
5 |
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包括:(1)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图纸及文字说明;(3)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防腐防渗工程施工证明材料。 |
纸质 |
2 |
||
|
6 |
保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相关材料 |
纸质 |
2 |
||
|
7 |
与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的协议及处置单位的资质。 |
纸质 |
2 |
||
|
8 |
近一年申请单位污染源排放现状监测报告(含特征污染物)。 |
纸质 |
2 |
(二)瑞丽市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申请材料目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
1 |
持证期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情况报告 |
纸质 |
2 |
申请人自备 |
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申请材料应当详实完整,便于审核。 |
|
2 |
企业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纸质 |
2 |
||
|
3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纸质 |
2 |
||
|
4 |
有效期内从事危险货物转移处置的相关材料,包括:(1)危险废物转移审批(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 |
纸质 |
2 |
||
|
5 |
持证期间污染物排放委托监测报告复印件 |
纸质 |
2 |
||
|
6 |
近一年环保部门环境监察记录 |
纸质 |
2 |
||
|
7 |
最近一次环保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整改报告(附相关照片) |
纸质 |
2 |
||
|
8 |
瑞丽市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到期换证申请材料及申请表(报送审批材料时提供) |
纸质 |
2 |
(三)瑞丽市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
1 |
变更申请书 |
原件 |
2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
|
2 |
企业变更登记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2 |
申请人自备;由企业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提供 |
|
|
3 |
变更后营业执照 |
正副本复印件 |
2 |
申请人自备 |
|
|
4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2 |
||
|
5 |
原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
正副本原件 |
1 |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瑞丽市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hbj.rl.gov.cn)下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首次(重新)申请办理流程
1.形式审查(5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申请单位通过瑞丽市环境保护局二楼污染防治股(以下简称“污防股”)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初审,做出收件或不收件的决定,对收件的完整申请材料进行收件登记;不予收件的,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和理由。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正式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告知理由。
地址:瑞丽市新安路37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及调休工作日8:3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专家技术评审及现场核查(20个工作日,不含企业整改和整改验收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技术评审,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专家组向瑞丽市环境保护局以及申请单位提交技术评审意见和现场核查意见。申请单位对照技术评审意见和现场核查意见提出的整改事项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申请单位组织专家对照整改事项逐一验收,向瑞丽市环境保护局提出颁发许可证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意见和建议;对建议颁发许可证的意见,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草案。通过验收的,由申请单位书面向瑞丽市环境保护局报送申请单位完成整改的情况报告。
3.行政审查(14个工作日)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专家组意见,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审批并退回全套资料。
4.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拟审批结果在瑞丽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对予以审批许可的,印发审批公文并制作“瑞丽市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对不予审批许可的,说明理由并下发《不予行政许可通知》。审批结果在瑞丽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公开。
送达方式:申请人直接到瑞丽市环境保护局(瑞丽市新安路37号)二楼污防股领取,或依申请人申请通过快递方式送达。
(二)到期换证办理流程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于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到期换证相关事宜。
1.形式审查(5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同“首次(重新)申请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形式审查程序。
2.现场核查:(20个工作日,不含企业整改和整改验收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瑞丽市环境保护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组对申请单位及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现场核查。申请单位对照现场核查意见提出的整改事项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瑞丽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对照整改事项逐一验收。通过验收的,由申请单位书面向瑞丽市环境保护局报送申请单位完成整改的情况报告。
3.行政审查(14个工作日)
同“首次(重新)申请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查程序。
4.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同“首次(重新)申请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三)变更办理流程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1.形式审查(5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同“首次(重新)申请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形式审查程序。
2.行政审查(14个工作日)
同“首次(重新)申请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查程序。
3.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同“首次(重新)申请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瑞丽市环境保护局(瑞丽市新安路37号)二楼污防股。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 (0692)4126371;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及调休工作日8:3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网络咨询。瑞丽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s://www.rl.gov.cn/hbj/Web/index.do)。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瑞丽市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股;通讯地址:瑞丽市新安路37号;邮政编码:678600。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当场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15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瑞丽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s://www.rl.gov.cn/hbj/Web/index.do)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瑞丽市环境保护局(瑞丽市新安路37号)二楼办公室。
电话投诉:(0692)4143752。
网上投诉:瑞丽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s://www.rl.gov.cn/hbj/Web/index.do)。
信函投诉:瑞丽市环境保护局(瑞丽市新安路37号)二楼办公室,邮政编码:678600。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审批决定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或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瑞丽市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流程
附件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联系电话:0692-4143752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20001
地址:瑞丽市新安路37号 邮编:678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