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环罚字〔2023〕34号 瑞丽市东一牲畜交易屠宰有限公司)

浏览量:3885    作者: 日期:2023/8/2

德环罚字〔2023〕34号

 

瑞丽市东一牲畜交易屠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79519627XR  

法定代表人:三波彬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瑞丽市污水处理厂旁

瑞丽市东一牲畜交易屠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30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绿剑云南”行动交叉执法检查人员对你公司瑞丽市东一牲畜交易屠宰场建设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项目于2007年建成投运,检查时,项目正在运行,但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30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相关复印资料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3〕3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诉、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7月10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3〕39号)、2023年7月10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在检查指出问题后及时改正(主动拆除),现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5307371361562410350099000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8日    

文章来源:德宏州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