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环罚字〔2023〕35号
瑞丽市瑞昌屠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102MA6MJ0R89H
经营者:宋洪
经营场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弄岛原兽医站西北侧
瑞丽市瑞昌屠宰厂(以下简称:你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绿剑云南”行动交叉执法检查组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排污许可证登记的废水排放口只有1个,排放口编号为DWO01,现场检查发现你厂临时启用的三间待宰间内增设了1个清洗废水排放口,实际废水排放口的数量与排污许可证登记的排放口数量不一致。
以上事实,有2023年4月4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9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4日现场照片、2023年5月8日现场照片和相关复印资料等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3〕33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申请听证。你厂在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7月10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3〕33号)、2023年7月10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鉴于你厂在检查指出问题后及时改正,现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命令:责令你厂立即拆除临时待宰间内增设的清洗废水排放口。
行政处罚:对你厂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当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厂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5307371361562410350099000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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