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环罚字〔2023〕37号
瑞丽市宏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5848386746
法定代表人:黄依叶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勐秀乡勐典村民委员会帮达村民小组888号
瑞丽市宏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绿剑云南”行动交叉执法检查人员对你公司《年产2500万块页岩砖生产线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堆料区部分页岩矿、黏土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
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机油、约300L)贮存于不规范(未设置大门、未做防渗、未设置应急池)的危废暂存间。
3.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部分空缺无记录。
以上事实有2023年4月4日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检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检查调查询问笔录》和相关复印资料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和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3〕3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7月10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3〕38号)、2023年7月10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在检查指出问题后及时改正,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形,现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命令:1.2023年7月25日前完成危废暂存间的大门安装、防渗措施及应急池的建设,确保危废暂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2.2023年7月25日前规范危险废物台账记录。
行政处罚:1.对你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2.对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的罚款。
合计:对你公司实施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共计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元整(¥12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5307371361562410350099000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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