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环罚〔2023〕51号
云南甘弘糖业有限公司、李文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MA6MUR5W92
法定代表人:李文召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弄岛镇雷允村委会大沙河村民小组06号
公民身份号码:37***********2632
住址:山东省郓城县郭屯镇唐官屯行政村唐官屯村85号
云南甘弘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绿剑云南”行动交叉执法检查人员对你公司冰糖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冰糖厂于2019年3月投入生产,截至2023年4月4日检查时,该公司冰糖厂建设项目正在生产,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2.你公司冰糖厂正在生产,锅炉正在使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水膜除尘设施)未运行。
3.你公司冰糖厂排污许可证要求每月开展一次废气自行监测,每季度开展1次厂界废气监测,检查时,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2023年4月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绿剑云南”行动交叉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4月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绿剑云南”行动交叉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4月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现场照片、2023年4月4日相关复印材料、2023年4月23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4月23日现场照片、2023年5月18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5月18日相关复印材料、2023年6月13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6月25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6月25日相关复印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我局2023年7月10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3〕3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申请听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于2023年7月11日向我局递交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要求举行听证,我局2023年7月17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德环听通字〔2023〕1号)告知你公司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2023年7月26日15:00时、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六楼会议室),你公司人员未按期参加听证会,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我局终止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7月10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3〕32号)、2023年7月10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023年7月11日云南甘弘糖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2023年7月14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2023年7月17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在检查指出问题后及时整改,现我局对你公司及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李文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你公司“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的罚款。
2.对你公司“逃避监管”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的罚款。
3.对你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
4.对你公司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李文召)处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罚款。
合计: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320,000.00)的罚款;对你公司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李文召)处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德宏州国库。你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瑞丽市兴安路37号(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
联系人:贾天瑞
电话:0692-4129636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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