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瑞丽市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区、农场管委、市直及省、州驻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地名管理工作合力,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瑞丽市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刘永益 市政府三级调研员
召 集 人:彭 旭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也 美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董立权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尚兴波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广电局局长、市新闻办主任
岩 门 市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副局长
邵宗杰 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常 春 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段瑞昆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洪 梅 市民政局副局长
姚承龙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杨恩志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陈 涛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陈洪辉 市水利局党总支副书记
普瑞芳 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杨 丽 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副主任
高国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
刘瑞玲 市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何光武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杨 军 市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毛庆福 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副局长
许三波 邮政瑞丽分公司副总经理
朗兆胜 市气象局副局长
杜 敏 市人民武装部政工科科长
车晓虎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副局长
吴道华 瑞丽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
龚 雪 瑞丽公路分局副分局长
尹以爽 勐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方 丽 弄岛镇副镇长
岩 良 畹町镇副镇长
塔 顺 姐相镇副镇长
张 梅 户育乡党委副书记(挂职)
刘真祥 勐秀乡副乡长
杨丽芬 瑞丽农场管委副主任
王 继 畹町农场管委副主任
杨勇宁 姐告边境贸易区党工委委员、管委副主任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民政局,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洪梅同志兼任。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二、联席会议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名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推动标准地名在各领域的规范使用,起草拟订地名管理有关政策、措施、办法、制度,研究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建议,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委政法委:指导监督法律文书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指导处置在地名命名、更名、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等地名管理工作中的涉稳风险;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委宣传部:指导监督文化宣传、新闻出版等单位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指导新闻媒体把准地名工作舆论导向;指导开展地名文化宣传,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地名文化;协助开展地名文化及内涵挖掘研究;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市发展和改革局:指导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在项目审批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配合开展地名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电力设施名称的管理;指导监督电力设施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市教育体育局:指导地名领域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应用;指导监督地方教材教辅等学习类公开出版物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会同开展地名用字读音审定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市民宗局:指导监督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会同制定少数民族语地名汉字译写规范;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市公安局:指导监督驾驶证、行驶证、本领域交通标志,以及户籍和居民身份证等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地名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上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命名、更名审核工作;负责市内体现中华历史文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以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著名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审核工作;指导监督地名备案、公告;维护和完善国家和州市地名信息库数据,公布标准地名信息;推进少数民族语地名标准化;推进地名文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指导做好地名方案编制、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等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管理;指导监督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不动产权属证书等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监督城市公园、城市道路和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管理及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铁路车站、线路名称的管理;指导监督公路、水路、铁路车站、线路及车站等交通运输线路及其指示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指导监督辖区内民用机场名称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市水利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水利设施名称的管理;指导监督水利设施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文化旅游设施名称的管理;指导监督文化和旅游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会同市民政局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市外办:会同市民政局等部门处理地名涉外事务;配合审核边境地名;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市市场监管局:指导地名标准化有关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市广电局: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配合开展地名法规政策与地名文化宣传;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市林草局:负责自然保护地名称的管理;指导监督自然保护地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农业设施、示范地名称管理;指导监督农业设施、示范地等农业领域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市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协助开展地名文化及内涵挖掘研究;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通信设施名称的管理;指导监督通信设施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政务服务管理局:指导监督建设项目备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负责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市人民武装部:牵头协调涉及军队的地名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邮政瑞丽分公司:指导监督邮政快递行业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市气象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站等气象设施名称的管理;指导监督气象台站标志牌标准地名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瑞丽公路分局:负责市境内国道、省道线路名称的管理及其交通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市境内道路客货运场站名称的管理及其场站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各区、乡镇政府、街道办、农场管委:负责辖区内自然村、居民点等名称命名、更名;指导监督辖区自然村、居民点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由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委托的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向各成员单位收集会议议题,制定会议方案,报总召集人审定后实施;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联席会议实行集体会商制,分析、研究、解决地名管理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保障地名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等。联席会议有关精神,以纪要形式印发成员单位或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履行职责、落实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协调解决地名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等情况,及时报告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汇总反映的地名管理情况及问题,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重大事项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
(三)调研制度。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围绕全市地名管理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工作措施等情况,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督促指导工作。
(四)协同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承担联席会议各项任务,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形成反应迅速、配合密切、通力合作的长效工作机制;深入调研重点、难点问题,制订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情况,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推进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如有变化。有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瑞丽市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解读
瑞丽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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