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农业农村局

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浏览量:987    作者: 日期:2025/4/30


瑞政规〔2025〕1号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提升文明水平,根据《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养犬区域划分

(一)严格管理区

根据《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严格管理区是指县(市)城市建成区。具体范围为北至瑞丽市帕色村;西至瑞丽市雅居乐;南至姐告全境,东至景城高尔夫别墅区外围(详见附件1)。在此区域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详见附件2)。

自本通告施行之日前,严格管理区已饲养并免疫的烈性犬、大型犬,可以继续饲养,但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居家拴养、圈养。养犬人应当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养犬登记。因诊疗、免疫等原因确需出户的,应当佩戴嘴套并严格遵守《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具体如下:

1.为犬只佩戴犬牌,束犬链(绳)长度不超过1.5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

2.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3.不得放任犬只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4.进入电梯等密闭空间,应当避开他人;

5.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6.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二)一般管理区

除严格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应当采取安全措施,进行拴养、圈养。因诊疗、免疫等原因确需出户的,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并佩戴嘴套。进入严格管理区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或者犬笼并佩戴嘴套。

(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区域

除军用、警用、导盲、扶助、应急救援和动物园、科研机构等特定用途犬只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和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办事机构等单位场所;

2.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少年儿童活动场所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3.候车(机)厅(室)、餐饮、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

除以上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但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二、养犬登记

(一)登记时限

严格管理区内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养犬登记并领取犬牌。携带未在瑞丽市办理养犬登记的犬只进入瑞丽市严格管理区的,养犬人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停留期限拟超过3个月的,应当自居住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养犬登记。

(二)所需材料

单位:一是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二是犬只免疫证明。

个人:一是养犬人身份证明;二是房屋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等场所或居所证明材料;三是犬只免疫证明。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登记地点

养犬人可以到辖区派出所及公安机关审核通过的符合资质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办理登记。

(四)变更与注销

1.养犬地点变更或者饲养的犬只死亡、失踪、转让、赠与他人的,养犬人应当自养犬地点变更或者饲养的犬只死亡、失踪、转让、赠与他人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养犬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瑞丽市犬只留检收容场所(卯喊路中国国际能源加油站旁),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养犬登记证、免疫证明及犬牌损坏、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损坏、遗失之日起15日内申请补办。禁止转借、冒用、伪造、变造、买卖养犬登记证、免疫证、犬牌。

三、犬只免疫

(一)免疫要求

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制度。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养犬人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将犬只送至狂犬病免疫点接种,取得免疫证明:

1.幼犬自出生满3个月之日起15日内;

2.已经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满前;

3.其他未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犬只,自取得犬只之日起15日内。

(二)免疫地点

养犬人可以到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兽医服务点(详见附件3)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四、法律责任

(一)瑞丽市公安机关根据《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依法查处下列行为:

1.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养犬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养犬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未及时办理养犬登记补办、变更、注销手续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注销养犬登记。

3.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4.在严格管理区内已登记饲养的或者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未采取《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措施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二)瑞丽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养犬人未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市农业农村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由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瑞丽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以下行为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虐待、遗弃犬只;

2.放任犬只自行出户;

3.在小区楼道、楼顶、绿化带、地下车库、城市绿地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4.犬只未佩戴犬牌,束犬链(绳)长度超过1.5米,由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

5.未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6.放任犬只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7.进入电梯等密闭空间,未避开他人;

8.未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9.未经允许携带犬只进入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和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办事机构等单位场所。

五、违规养犬行为投诉举报

居民饲养犬只必须严格遵守《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和本通告的规定,违反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违法或者不文明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并可以向瑞丽市公安机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瑞丽市公安局举报投诉电话:0692-110

瑞丽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投诉电话:0692-4112319

瑞丽市农业农村局举报投诉电话:0692-3066110

六、本通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瑞丽市养犬严格管理区域示意图

2.德宏州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犬类名录

3.瑞丽市动物诊疗机构、兽医服务点名单

 

 

 

瑞丽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附件1:瑞丽市养犬严格管理区域示意图




附件2

 

德宏州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犬类名录

 

一、德宏州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

33种,具体品种名录如下:

1.西藏獒犬;2.比特犬;3.阿根廷杜高犬;4.波索犬(俄罗斯猎狼犬);5.大丹犬;6.马里努阿犬;7.巴西菲拉犬;8.中亚牧羊犬;9.德国牧羊犬;10.川东猎犬;11.牛头梗犬;12.拳师犬;13.马士提犬;14.卡斯罗犬;15.斯塔福犬;16.阿富汗猎犬;17.雪达犬;18.波音达猎犬;19.昆明犬;20.杜宾犬;21.威玛猎犬;22.秋田犬;23.寻血猎犬;24.凯利蓝挭犬;25.高加索獒犬;26.罗威纳犬;27.比利时牧羊犬;28.日本土佐犬;29.纽芬兰犬;30.英国斗牛獒犬;31.纽波利顿犬;32.圣伯纳犬;33.巴仙吉犬。

以及具有以上品种血统的杂交后代。

二、德宏州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大型犬标准

我州禁止大型犬标准,除中华田园犬及金毛犬外,按身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垂直到地面的距离)达65厘米以上的犬只。

 

附件3

 

瑞丽市动物诊疗机构、兽医服务点名单

 

一、城区动物诊疗场所

(一)瑞丽市丽海洋宠物医院

地址:瑞丽市瑞江路39号一楼铺面

(二)瑞丽市宠康宠物医院

地址:瑞丽市人民路61号

(三)瑞丽市非宠勿扰宠物医院

地址:瑞丽市勐卯街道团结路10号一栋103号

(四)瑞丽市贝福馨动物医院有限公司

地址:瑞丽市勐卯街道弄莫路5号瑞丽御景濠庭二期商住小区2栋104号

(五)瑞丽市德治宠物医院

地址:瑞丽市勐卯街道弄莫路96号一楼2号

(六)瑞丽市宠优宠物诊所

地址:瑞丽市勐卯街道新光村民小组1号楼一楼3、4号

(七)瑞丽市舒佑宠物诊所

地址:瑞丽市勐卯街道新光路51-143号

二、各乡镇兽医服务点

(一)勐卯镇畜牧兽医服务点

地址:瑞丽市金滇路249号

(二)姐相镇畜牧兽医服务点

地址:姐相镇

(三)户育乡畜牧兽医服务点

地址:户育乡

(四)勐秀乡畜牧兽医服务点

地址:勐秀乡勐秀路50号

(五)弄岛镇畜牧兽医服务点

地址:弄岛镇

(六)畹町镇畜牧兽医服务点

地址:瑞丽市畹町镇畹江路27号

 

《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瑞丽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