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周*章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身份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农场*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332***********2273
2026年3月31日早上,瑞丽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瑞丽市土壤肥料工作站移交线索“《瑞土壤肥料移〔2026〕1号》;经查:当事人周*章的豇豆生产基地未按本部门下发的《整改告知书》规定时限内(2026年2月17日前),及时清理农业投入品废弃物”,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瑞丽市农业农村局土肥站提供的《瑞土壤肥料移〔2026〕1号》的移交材料;
2.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出具的:当事人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提供清单》材料。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证据,于2026年4月3日中午经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瑞农(土肥)告〔2026〕1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条第二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至:国家金库瑞丽市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瑞丽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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