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事指南

浏览量:2324    作者: 日期:2023/7/6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条药品广告应当经广告主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

二、受理范围

(一)申请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其申请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区(德宏片区)行政区域内;

(二)申请进口申请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区(德宏片区)行政区域内。

三、审批条件

(一)发布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中国云南自由贸易区(德宏片区)的申请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中国云南自由贸易区(德宏片区)发布进口申请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由该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云南省境内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

(三)申报资料完整,申请内容不违反广告审查办理依据。

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通过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  访问“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办理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30-18:00

五、申请材料

对申请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

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电子文件

份数

1

《广告审查表》

原件

电子文件

1份

2

发布内容一致的广告样件

原件

电子文件 

2

3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或者合法有效的登记文件

原件

电子文件

1份

4

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

原件

电子文件 

1份

5

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原件

电子文件 

1份

6

生产许可文件

电子文件

1

7

广告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原件

电子文件 

1份

8

授权委托书

 

原件

电子文件

1份

9

委托书和代理人的主体资格材料

电子文件 

1份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10天

承诺时限:2天

七、收费标准

本事项不收取费用

八、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广告,应当作出审查批准的决定,编发广告批准文号。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广告,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方式:针对准予许可或被退回要求补正的申请案,会生成受理通知书、材料补正告知书、准予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用户可以自行下载相关文书进行打印。

九、咨询及监督渠道

业务咨询地址: 德宏州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瑞丽市新光路7号)二楼专利商标广告股。

业务咨询电话:0692-4148730

投诉地址: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电话:0692-4112315


十、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通过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  访问“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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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用户操作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