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食品流通年度抽查工作方案。
一、抽查任务
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第11、13、14类,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计划的通知》(云市监办函〔2021〕12号)要求,食品流通处抽查任务是9项,由于食品销售主体库无法区分出校园周边食品、食品销售风险等级(A、B、C、D)食品等销售主体,因此将抽查任务调整为3项:全省今年获证食品销售主体定向抽查、特殊食品销售主体定向抽查、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定向抽查。抽比例全部调整为5%,原抽查计划中比例是100%和50%的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必须体现在总结报告里。
二、抽查时间
按照双随机“常态化”要求,2023年3月-11月开展食品销售主体抽查,2023年11月对抽查工作进行核查,根据抽查情况逐条完成所有抽查工作信息录入。
三、抽查对象及检查事项
抽查对象及抽查比例:
(一)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对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进行1%比例实施“双随机”抽查。
(二)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对风险等级为A、B、C级的食品销售者(上年度风险分别评定的)进行1%比例实施“双随机”抽查。
(三)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新备案)进行1%比例实施“双随机”抽查。
(四)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进行1%比例实施“双随机”抽查。
(五)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对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进行1%比例实施“双随机”抽查。
(六)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对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进行1%比例实施“双随机”抽查。
(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进行1%比例实施“双随机”抽查。
(八)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对保健食品销售者进行1%比例实施“双随机”抽查。
检查事项:
(一)食品销售主体、风险等级为C级的食品销售者、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可以开展现场检查(或)网络检查。
(二)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销售者、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校园周边是指校园周边200米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抽到的对象按100%的比例开展现场检查。
四、名单抽取
检查对象由市局食品安全监管股从属地食品销售市场主体库中统一抽取,抽取后按照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分派到各辖区监管所实施检查,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系统”抽取,并实施检查。执法检查人员由检查实施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检查对象如在本年度中已经被抽取检查过的,则不再进行检查;检查对象如已经被其他抽查计划抽取但尚未实施检查的,应合并检查事项一并实施检查。
五、检查内容
对应《云南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中11、13、14类,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对食品销售主体(包含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特殊食品销售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开办者等进行主体资格、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经营行为、储存情况等,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内容进行检查。
六、检查方式
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规定,检查方式应采取现场检查方式。抽查中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七、抽查结果处理
抽查结果分为8类,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抽查工作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
八、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合理安排检查人员、时间,认真排查相关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要严格执法。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食品经营单位限期整改。违法违规的要及时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三)执法检查人员检查时,要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廉洁自律。
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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