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某某
身份证号:*****************
现地址:************
2025年9月18日晚上接群众举报称,李某某涉嫌无《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瑞丽市国际花园一期*栋*单元*室给丁某某打针。
2025年9月19日下午瑞丽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到瑞丽市国际花园*栋*单位*室现场进行调查。现场查见茶几一张,沙发一套,未查见注射器、减肥针(细胞保存液)和红溶脂的包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经查,李某某系昆明市盘龙区人,于2025年9月13日来瑞丽,住瑞丽市大石头酒店。9月18日15时30分左右到杨某某家,当时丁某某在杨某某家中。在聊天时聊到减肥,丁某某看到李某某瘦了,说也想打(减肥针)。李某某于 16时30份左右在杨某某家沙发上在杨某某的肚子上用注射器注射减肥针(细胞保存液),一个点注射了1mL,注射了2个点,共计打了2mL,未收取费用。在丁某某的腹部上注射了溶脂针,2盒共100mL,打了60针,收了丁丁埃3500元(微信转账)。李某某拿了杨某某一盒小绿膜,因杨某某与李某某是熟人,未谈价格。杨某某提供的广州欧姿伶化妆品公司销售单显示小绿膜单价是1980元。然后李某某转给杨某某1750元,属补给杨某某小绿膜的费用。现场未查见其它药品、器械。李某某未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注射减肥针并非简单的美容护理,而是一种医疗干预。它涉及药物的使用、人体生理结构的了解以及无菌操作等专业知识,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副作用。注射减肥针属于医疗行为,必须由具备相应医学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来执行。
综上,李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独立为他人实施了注射减肥针(细胞保存液)、溶脂针的行为,构成了非医师行医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2025-09-19)1份1页;2、《取证材料》1份1页;3、《询问笔录(丁某某)》(2025-09-19)1份3页;4、《询问笔录(杨某某)》(2025-09-19)1份3页;5、《询问笔录(李某某)》(2025-09-19)1份4页;6、《询问笔录(李某某)》(2025-10-16)1份2页7、《询问笔录(杨某某)》(2025-10-20)1份2页;8、《居民身份证(李某某)》复印件1份1页;9、《居民身份证(杨某某)》复印件1份1页;10、丁某某由“瑞丽市盈吉翻译有限公司”翻译出具的《缅甸国民护照翻译件(编号:(2025)09***)》复印件1份1页;11、李某某转给杨某某1750元人民币的微信转账记录拍照打印件1份1页;12、丁某某转给李凤3500元人民币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打印件1份1页;13、“广州欧姿仱化妆品公司”《销售单》复印件1份1页;14、“欧姿仱轻医美家居套盒院线套盒系列价目表”复印件1份1页;15、“瑞丽市人民医院”提供的《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1页;16、“瑞丽市人民医院”提供的《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1份1页;17、“瑞丽市人民医院”提供的《出院记录》复印件1份1页;18、“瑞丽市人民医院”提供的《入院记录》复印件1份3页;19、“瑞丽市人民医院”提供的《病情证明书》复印件1份1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证据,我局于2025年12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瑞卫医罚告〔2025〕008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李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独立为他人实施注射减肥针(细胞保存液)溶脂针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关于首次非医师行医三个月以下,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属情节轻微,可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李某某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工作,责令李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2、罚款人民币30000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瑞丽富滇银行德宏分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丽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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