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瑞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浏览量:2206    作者: 日期:2024/11/22

为进一步完善瑞丽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 号)、《云南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指南(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瑞丽市实际制定了《瑞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一)202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加快完善长租房政策。

(二)202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办22号文》,明确提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在土地、金融、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2022年3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实施意见》,明确各地级市要针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的筹集建设方式,分类制定准入、退出具体条件以及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管理要求,要结合实际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审批流程及操作指引。

二、法律政策依据

《国办22号文》《省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7章29条,主要内容包括:保租房定义、适用范围、房源管理、准入管理、租赁管理、退出管理、监督管理。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定义。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限定租赁用途、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瑞丽市辖区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三)准入条件。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同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瑞丽市未同时享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政策,并满足以下住房条件:

1.申请瑞丽市城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瑞丽市建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2.申请乡镇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镇中心区域无自有产权住房;

3.申请瑞丽市产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受自有产权住房限制。

作为人才公寓使用的房源,申请人员还应符合州市引进人才相关政策要求。

(四)申请材料。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非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户籍人员,应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就业证明(劳动合同、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其中之一)。

(五)审核流程。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由申请人向房源所属运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和资格审核工作,并完善住建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申请信息的录入。

2.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自有产权住房等保障资格进行抽查检查,对运营管理机构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六)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在综合考虑房屋建设、维修和运营管理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确定,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评估周期原则上不低于2年。项目运营管理机构可自行制定相应的租金优惠政策。

(七)租赁年限。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1至3年。合同应约定租金缴纳方式和履约保证金,租金可以按月、按季或按年收缴,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租期满后,承租人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八)承租人退出管理。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房屋的、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欠缴房租物业行为的、不服从运营单位管理,被小区住户投诉核实3次以上的,租赁合同自动解除,自退回保障性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九)项目退出管理。出租单位有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已投入运营,向不符合申请条件对象出租住房,违规出售、以租代售,违规经营骗取优惠政策,未落实安全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项目业主单位所享受过的奖补政策,均需全额退回拨款财政。

(十)安全责任。出租单位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出租单位应与承租人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出租单位负责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正常使用。

(十一)监督责任。住房保障部门应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建立巡查制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承租人资格进行审核,建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工作公平公正。

(十二)关于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通知原文: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瑞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