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为了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引导行业自律、增强服务意识,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质价相符,采取对物业服务品质标准进行考核评分,考核评分直接与物业费挂钩,经研究制定了《瑞丽市物业服务品质评分标准》(修订版)(附件),请严格按照贯彻执行,现就通知要求如下:
一、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在辖区居民委员会监督指导下,自行牵头随机选定经过公示后的2名业主参与,业主为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正直公正等人员,参与考核评分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须达到三分之二,每季度末按照《瑞丽市物业服务品质评分标准》(修订版)对所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一次品质服务考核评分且须将评分结果进行公示7天;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辖区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让全体业主共同参与,鼓励采用信息化技术,每季度末按照《瑞丽市物业服务品质评分标准》(修订版)对所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一次品质服务考核评分且须将评分结果进行公示7天;每季度末物业服务企业品质服务考核评分及年度平均分情况于12月31日前上报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卯街道办备案。
二、物业服务企业品质服务考核本年度平均分90分以上的,第二年按合同价全额预收取物业费,并纳入招投标推荐企业名单,推荐参加“平安小区”“无违建小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等评选;本年度平均分在80-90之间的,第二年应按合同价的95%预收取物业费;本年度平均分在70-80之间的,应按合同价的90%预收取物业费;本年度平均分在70以下的,第二年应按合同价的80%预收取物业费,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召开业主大会按照程序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重新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若当年未进行物业服务品质标准考核评分的,本年度平均分按70分以下计算。
三、物业服务企业当年或第二年因退出所管理小区服务的,结算后所预收取多出的物业费须退还业主。
四、监督举报电话: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692-4142772、勐卯街道办事处0692-3038002。
[附件: 瑞丽市物业服务品质评分标准(修订版)]
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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