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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丽市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24735   作者:  日期:2021/7/1

瑞政办发〔2021〕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振兴局:

《瑞丽市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丽市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瑞丽市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德宏州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1. 总体目标

    乡村公益性岗位是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振兴乡村工作的有效衔接的重要措施,是稳定贫困劳动者就业底线的重要内容,坚持“按需设岗,科学开发、岗需互补、人岗匹配”的原则,合理设置开发规模和岗位数量,促进农村公益性事业的发展,实现贫困户稳定增收。

    二、实施范围

全市6个乡镇29个行政村。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按需设岗原则。岗位开发设置遵循因需设岗、以岗聘人、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合理设置。

(二)坚持科学开发原则。摸清岗位需求,掌握贫困群众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合理设置开发规模和岗位数量,防止岗位开发盲目化、随意性、福利化倾向。一个贫困户家庭只能安排一人到乡村公益性岗位。

(三)坚持公开公平原则。按照岗位需求,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公开、公平、公正选拔聘用,杜绝“优亲厚友”和“人情安置”等问题。

(四)坚持统一管理原则。坚持 “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由乡(镇)统一管理,原则上不跨行政村聘用。

三、乡村公益性岗位定义和安置对象

(一)乡村公益性岗位界定。由政府统筹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开发管理,乡镇实施,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性、辅助性岗位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包括乡村扶贫信息员、就业信息员、村庄规划员、生态护林员、农村公路养护员、农村保洁员、河道管理员、生态环境管理员、农村饮水管理员、禁毒防艾宣传员、治安巡逻员等安置贫困劳动力的岗位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重点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农村贫困家庭、残疾家庭、重病家庭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原则上年龄在16—65周岁,对年龄、身体、健康等原因不适合乡村公益性岗位的贫困劳动者,不得安排乡村公益性岗位;对已经实现稳定就业且收入超过脱贫标准无返贫风险的贫困劳动者,原则上不得安排乡村公益性岗位。

四、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安置期限及岗位补贴标准

安置期限: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安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聘用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安置期满后,仍符合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人员,可继续按照程序通过乡村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岗位补贴标准:就业信息员岗位人员补贴标准为每月1400元/人;其它岗位人员补贴标准为每月833元/人。 

五、选聘程序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信息。公开发布岗位信息,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张贴或网站公开发布招聘公告(附件9),注明岗位职责、招聘要求、薪酬待遇、劳动时长、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信息。

(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在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的贫困劳动者,由个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瑞丽市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申请表》(附件3)

(三)村级评审。按照本人申请,乡(镇)、村委会或评审小组对申请人员开展评审,确保人岗匹配,并在村委会、乡(镇)同步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四)审核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将岗位信息和拟聘人员上报至乡(镇)初审,乡(镇)报市人社局审核。

(五)签订岗位服务协议。聘用人员确定后,由村委会与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瑞丽市乡村公益性岗位服务协议》(附件7),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协议书一式三份,村委会、公益性岗位人员各执一份,一份由所在乡(镇)社保中心备案。服务协议一年一签。

六、安置管理

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开发原则和“程序规范,管理到位,公开公平”的管理原则实行市级统筹、乡(镇)实施、村级统管的管理运行工作机制,即由政府统筹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开发管理,乡(镇)负责具体实施,村委会负责日常管理考评工作。

(一)健全规章制度。乡(镇)按照乡村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村委会严格落实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二)加强日常管理。乡村公益性岗位日常考核由所在乡(镇)和村委会负责,村级承担日常考核和管理工作,乡(镇)每年不少于2次督查,做到管小、管细、管具体,考核结果作为核发岗位补贴的依据。

(三)建立动态退出机制。对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不服从日常管理等情况的人员,应及时解聘并停发报酬或岗位补贴。有以下情形的,应及时退出乡村公益性岗位:

1.入学、服兵役、转入城镇、户籍迁出、移居本村之外或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

2.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3.终止就业需求的或通过其他渠道已实现就业的;

4.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5.由他人顶替上岗的;

6.协议服务期满的;

7.死亡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8.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公益性岗位的情形。

凡有人员退出时,乡(镇)应在当月月底前报告市人社局,停止发放其岗位补贴。出现空岗时,乡(镇)报市人社局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予以补充。

七、资金拨付

(一)申请补贴。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按季度拨付,每季度末10号以前,由村委会按照安置资金来源填写《瑞丽市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4)、《瑞丽市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花名册》(附件5),连同申请补贴资金需要提供的材料,按月向乡(镇)申请。

(二)补贴初审。乡(镇)对申请补贴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审核内容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贴人数、金额和标准等。

(三)补贴审核。乡(镇)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材料报市人社局审核。

(四)补贴发放。市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报请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将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拨付到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转拨到各乡(镇),由各乡(镇)直接发放到从事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政治、大局、责任意识,把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促就业作为服务全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振兴乡村有效衔接大局的重要举措,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实施。乡(镇)是组织实施的主体,负责任务的具体落实,市人社局牵头负责统筹抓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做好资金落实、拨付等工作;市振兴局负责提供贫困户相关资料,配合做好人选审核确认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要对开发安置进行监督,具体工作人员要把公告、公示等环节的工作通过拍照、摄影等方式,做好记实留存,有问题反映的要及时核实、查处,并做好记录。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和程序办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确保把这项为民实事办实、办好。对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以及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岗位补贴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该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瑞丽市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瑞人社字〔2020〕26号)废止。

 [附件: 1 .公示模板点击附件可下载

 [附件: 2 .瑞丽市乡村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明细表点击附件可下载

 [附件: 3. 瑞丽市乡村公益性岗位申请表]  点击附件可下载

 [附件: 4 、5瑞丽市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花名册点击附件可下载

 [附件: 6 .瑞丽市乡村公益性岗位季度考核情况表点击附件可下载

 [附件: 7. 瑞丽市乡村就业扶贫工作信息员协议书点击附件可下载

 [附件: 8. 瑞丽市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动态调整表点击附件可下载

 [附件: 9 .瑞丽市乡村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点击附件可下载

《瑞丽市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