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瑞丽市畜禽及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文件,为便于各地各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文件内容,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依据
为了防治养殖污染,推进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2016年11月,环保部、农业部发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作为后期全国各地划定禁养区的依据,文件要求禁养区划定完成后,地方环保、农牧部门要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协助做好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已有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2017年瑞丽市编制印发了《瑞丽市畜禽及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5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等文件提出,“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立即整改违反法律法规超规定超划禁养区情形,加强禁养区整改调整政策支持”。同时,《瑞丽市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和瑞丽市部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编制完成后,原划定范围数据基础的调整,导致原划定范围相关内容不符合《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的要求。在此背景下,瑞丽市提出了对《划定方案》进行优化调整,制定《瑞丽市畜禽及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修订);
10.《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12.《德宏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13.《瑞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2020—2025)》;
14.《德宏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
15.《瑞丽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草案)》;
16.《瑞丽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5)》;
17.《瑞丽市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报告》;
18.《瑞丽市统计年鉴》(2018年—2022年);
19.《瑞丽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
20.《瑞丽市畜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21.《瑞丽市水产养殖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三、目标任务
根据《瑞丽市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瑞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瑞丽市姐勒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瑞丽市勐卯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瑞丽市弄岛镇芒林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德宏州瑞丽市勐秀乡小街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德宏州瑞丽市畹町农场场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的前提下,以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有影响加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对原《划定方案》进行优化调整,保持畜禽及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数据的现势性,在瑞丽市合理布局畜禽、水产养殖生产,科学合力规划布局畜禽养殖,促进瑞丽市畜牧业生产发展与生态环境有效衔接,确保我市畜牧业高质量生态协调发展。
四、核心内容
瑞丽市畜禽及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范围主要包括: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瑞丽市应用水源保护的各水源地。
2.自然保护区。瑞丽市涉及的自然保护区为铜壁关省级自然保护区,其主要分为户永山片区-瑞丽片区、南畹河片区、植物园片区。
3.风景名胜区。瑞丽市涉及的风景名胜区主要是瑞丽江-大盈江风景名胜区,分为瑞丽江风光和莫里片区、南姑河片区、姐勒水库片区和户育片区。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主要以瑞丽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中的城镇开发边界为基础,并综合考虑瑞丽市城区、建制镇、近期规划建设范围。
5.生态保护红线。瑞丽市生态保护红线主要为大盈江-瑞丽江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红线类型均为水源涵养,面积共计336.44km2。
瑞丽市畜禽养殖禁养区扣除重叠面积后范围为519.79平方公里,占瑞丽市国土面积的55.02%,较上轮增加了87.61平方公里。
五、畜禽及水产养殖禁养区管控措施
瑞丽市畜禽及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执行分区管控措施。严格禁止在水产养殖禁养区内进行水产养殖;严格禁止在禁养区Ⅰ类区域内进行畜禽养殖场及养殖小区的建设(养殖场及养殖小区规模按照《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执行,详见附表);畜禽禁养区Ⅱ类区域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禁养区内,现有的养殖散户养殖需有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在确保不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条件下,禁养区内养殖散户可以继续养殖但禁止扩大养殖规模。畜禽、水产禁养区内已建成的不符合禁养区规定的养殖场所,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
六、专业术语诠释
(一)畜禽。主要为猪、牛、羊、家禽
(二)水产。主要为江河湖海里出产的经济动植物的统称,一般指有经济价值的,如鱼、虾、海带等。
(三)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指云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根据《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的通知》(云农(牧)字〔2008〕35号)要求,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划分标准如下:
畜禽规模养殖场: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2.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3.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4.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5.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6.鸭: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7.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畜禽养殖小区: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300头以上;2.肉鸡、蛋鸡:常年存栏10000羽以上;3.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4.羊:常年存栏500只以上;5.鹅: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6.鸭: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7.兔: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划分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四)禁养区Ⅰ类区。指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一级保护区域。
(五)禁养区Ⅱ类区。指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二级保护区或缓冲区域。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